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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公務員以不實送禮名單核銷公帑等廉政宣導案例
2020-03-27 09:27:28

邇來某公務機關發生首長以不實送禮名單辦理經費結報文書作業,遭司法機關提起公訴等情;為維護機關(構)整體廉潔風氣,促使主管與同仁知法守法,避免因一時疏失而誤觸法網,特研編旨揭宣導案例。

請會屬各級主管平時以身作則,關懷部屬,加強廉政教育宣導,並遵守財務紀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共同維護本會廉潔形象,建立政府清廉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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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案例一:某縣議會前議員以不實送禮名單核銷公帑案

一、案情概要:

A君自民國87年3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擔任○○縣議會第14屆縣議員,於民國88年至90年間,陸續向不知情之B君經營之「○○企業行」,購得價格超過新台幣(下同)35萬5000元之床罩組、透氣枕、冷風扇、飲水機、羊毛被、行李箱、泡茶機等各項禮品,並分送親朋好友。A君向縣議會請領前述費用時,為順利請款,明知其所提出之名單中有部分人員並未收受其禮品,竟貪圖一時便利,不顧送禮之實際對象,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概括犯意,先後提出不實送禮名單,向縣議會承辦人員請領款項,並經承辦人員依其所提出之名單形式審查後而發給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家預算執行及縣議會掌管文書之正確性,案經司法機關偵查起訴。

二、違反法條:

(一)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案例解析:

本案A君為縣議員,乃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縣議會為補助縣議員支出之宴客、送禮等費用,每位議員每年均編列有議事業務管理費,項下有12萬元之會務資料蒐集整理費,約6、7萬元之審查小組工作活動費,如縣議員送禮時,依縣議會之內規及慣例,應檢附送禮收據及送禮名單,供縣議會承辦人員作形式上之書面審查,以便核銷款項。惟A君為順利請款,明知其所提出之名單中有部分人員並未收受其禮品,竟貪圖一時便利,不顧送禮之實際對象,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概括犯意,先後提出不實送禮名單,向縣議會承辦人員請領款項,並經承辦人員依其所提出之名單形式審查後而發給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家預算執行及縣議會掌管文書之正確性,向該縣議會詐取公款計35萬5000元。本案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院審理終結,綜觀各項主客觀證據顯示證明A君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有罪判決確定。

A君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參年。

B君無罪。

四、廉政小叮嚀:

A君身為縣議員,應該為民表率,卻未以身作則,將採購之禮品分送親朋好友,明知禮品未致贈送禮名單所列人員,竟虛捏受贈禮品之不實名單一張,將不實送禮名單向縣議會總務組請領公款,使縣議會承辦人辦妥請購程序後,將收受禮品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務上所掌管之黏貼憑證用紙上,致縣議會陷於錯誤,核撥款項給○○企業行負責人B君,B君取得款項後,再開立同額支票交還A君提兌,總計詐取公款35萬5000元,足生損害於國家預算執行及縣議會掌管文書之正確性,影響機關形象受損,有鑑於此,為避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因一時貪念而誤蹈法網,對於主管業務仍應常存謹慎之心,平時除了須熟稔相關法令及作業程序,並應確實依法令,本於專業權責及公平、公正原則為適當之判斷,本案例值得公務員深思,並引以為誡。

五、參考判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136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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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案例二:某消防局局長以假發票核銷餐費案

一、案情概要

A君為某消防局局長、B君為該局行政室主任、C君為該局前行政室總務,A君於民國95、96年擔任該消防局局長期間,為避免以餐會名義支出經費招致浪費公帑之評,於95年8月3日辦理中元普渡祭拜活動後,再藉機辦理消防局課室主管和義務消防總隊等民間組織的座談聯誼餐會活動,授意該局前行政室總務C君以「檢討本年度上半年〇〇工作及策勵下半年〇〇努力目標」為由,簽擬辦理工作座談會,共計1,350人參加,動支業務費新台幣(下同)12萬元(包含1,350人之便當費用10萬8000元及普度祭拜牲品等雜支),但該局根本沒辦理座談會,A君卻在普渡儀式完成後席開26桌,宴請同仁及部分義消幹部至「〇〇〇飲食店」聚餐,花費9萬4160元。為便於核銷,A君、B君要求C君轉告「〇〇〇飲食店」負責人,以便當名義開立發票,製作座談會會議購買便當等不實用途,致使不知情之會計室核章,撥付金額予「〇〇〇飲食店」。

96年1月間,A君再以「96年度119消防節擴大防火宣導活動及工作座談聯誼會」名義簽辦經費16萬3400元,席開40桌,宴請同仁、義消幹部舉辦尾牙聚餐,事後,再透過C君交代「〇〇〇飲食店」負責人及其配合廠商「〇〇〇自助餐」負責人,以便當名義開立發票,便於日後辦理核銷。

A君、B君及C君二度藉辦理工作座談會、聯誼會為名,宴請義消幹部,卻以便當不實發票核銷,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於會計、審計預算支出及執行之正確性,案經司法機關偵查起訴。

二、違反法條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案例研析

本案A君、B君及C君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機關辦理各項業務等採購案,應覈實採購併檢據辦理核銷,卻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與使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95年、96年先後以合菜餐會方式舉行,以食用便當之方式簽核及核銷經費,將內容不實之發票黏貼後製作以辦理座談會會議購買便當等不實事項為用途,製作該局支出憑證黏存單,由機關承辦單位主管及驗收單位主管核章,再由機關首長核章後,由會計室製作傳票轉市政府支付課,使該課不知情之承辦人因此陷於錯誤,而直接將金額撥付予「〇〇〇飲食店」、「〇〇〇飲食店」及「〇〇〇自助餐」,均足以生損害於國家預算執行及機關掌管文書之正確性。

本案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終結,綜觀各項主客觀證據顯示證明A君、B君及C君確有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有罪判決確定。

A君: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B君: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C君: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四、廉政小叮嚀

A君、B君身為機關首長、行政室主任等職,C君為基層公務人員,明知應依合法程序核銷款項,竟以上開違法方式請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憑證核銷上開公務餐會款項,雖渠等犯罪動機並非圖私人之利,係屬公務之目的而觸法;A君、B君依其職權,理當依規定對其下屬之行為予以合法之指示,並予以下屬正確之觀念,竟依循惡例而為不實之填製,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影響機關形象受損。實務上因以不實發票或單據核銷公款而誤觸法網案例屢見不鮮,A君、B君及C君身為公務員,本應依法行政,卻為順利完成經費核銷,一時貪圖便宜行事,以不實發票或單據辦理核銷程序,因此惹禍上身,同時也證明人生的成敗往往只在一念之間,勿心存僥倖。有鑑於此,應建立機關人員正確辦理採購及法治觀念,適時宣導覈實核銷單據之重要性,宣達同仁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案例值得公務員深思,並引以為誡。

五、參考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308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訴字第 325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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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3-27 09:27:28